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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条件
医学条件:

1.项目医生评估患者的疾病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(NMPA)已经批准的肿瘤电场治疗适应症。

2.项目医生评估确认患者无使用肿瘤电场治疗禁忌症,符合项目医学条件。

3.患者需定期亲自到项目医生处复诊,确认符合继续使用的医学条件。

经济条件:

1.本项目援助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/军官证的大陆患者。

2.本项目援助对象必须为符合项目规定的低收入患者:

低收入患者:低收入指家庭低收入,项目办公室根据患者家庭的收入与支出、当地的消费水平进行综合性评估,包括因病致贫、因病返贫的家庭(家庭的医疗支出占家庭可支付能力的比重等于或超过40%)。

3.患者既往使用的电场贴片必须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(NMPA)批准的,必须是中国大陆销售。

4.患者根据医生处方自愿接受电场贴片治疗,自愿申请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,同时按照项目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。

终止条件:

1. 患者提供的申请资料不实或隐瞒申报;

2. 经查实,患者将援助贴片用于销售或其他盈利目的、转让他人;

3. 经项目医生确认此患者不符合继续电场贴片治疗指征,不宜继续使用电场贴片治疗;

4. 已过本项目申请截止时间,或者未到申请截止时间但援助贴片已经使用完毕;

5. 由于不可抗力等造成项目被迫中止;

6. 患者或法定监护人、直系亲属要求停止应用肿瘤电场治疗;

7. 患者自愿退出或死亡。